发改委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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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工程咨询单位资信评价标准》的通知(发改投资规〔2018〕623号)。通知明确,各地资信评价工作的具体时间和工作程序可自行安排、确定。
【概要描述】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工程咨询单位资信评价标准》的通知(发改投资规〔2018〕623号)。通知明确,各地资信评价工作的具体时间和工作程序可自行安排、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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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发布《工程咨询单位资信评价标准》,等级为甲级、乙级两个级别!
发改委发布《工程咨询单位资信评价标准》,等级为甲级、乙级两个级别!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工程咨询单位资信评价标准》的通知(发改投资规〔2018〕623号)。通知明确,各地资信评价工作的具体时间和工作程序可自行安排、确定。
1、评价标准:以近3年的专业技术力量、合同业绩、守法信用记录为主要指标。申请资信评价的工程咨询单位应当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备案,并列入公示名录。
2、评价等级:分为甲级和乙级两个级别。
3、评价类别:分为专业资信、专项资信、综合资信。
专业资信、专项资信设甲级和乙级;综合资信只设甲级。
专业评定:专业资信按照《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划分的 21个专业进行评定;PPP 咨询专项资信、综合资信不分专业。
5、每年集中评定,满3年后重新申评:工程咨询单位资信评价每年度集中申请和评定,已获得资信评价等级的单位满 3 年后重新申请和评定,期间对发现不再达到相应标准的单位进行动态调整。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工程咨询单位资信评价标准》的通知
发改投资规〔2018〕6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
为落实《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7年第9号令)要求,引导和促进工程咨询行业发展,我委研究制定了《工程咨询单位资信评价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现印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工程咨询单位资信评价制度,是推进工程咨询行业自律管理、优化行业服务供给的改革举措,是贯彻“放管服”改革要求、取消执业限制、将工作重心向事中事后监管转变的制度安排,是以市场和用户体现价值、以事后评价引领行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手段。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充分认识这项制度的重要意义,准确把握资信评价的性质定位,正确处理政府管理和行业自律的关系,在行业组织开展资信评价工作中发挥好指导监督作用。
二、根据9号令有关规定,国家和省级发展改革委要指导监督行业组织统一按照本《标准》开展工程咨询单位资信评价,以确保评价结果公平公正。各省级发展改革委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工程咨询单位乙级资信评价工作中,要重点围绕行业组织的选择确定、《标准》的监督执行、评价结果的公开和应用、对行业组织和工程咨询单位的政策服务等认真履职、精心组织,确保改革举措平稳过渡。
三、在执行9号令和本《标准》统一规定的前提下,各地资信评价工作的具体时间和工作程序可自行安排、确定。每年9月30日之前,各省级发展改革委要向我委报送最近一次的乙级资信评价工作情况和结果。
四、各地要密切关注《标准》执行情况,对资信评价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要及时上报我委。我委将根据资信评定情况和实际需要适时修订完善《标准》。
附件:工程咨询单位资信评价标准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8年4月23日
附件1:
工程咨询单位资信评价标准
本标准所称的工程咨询单位资信评价,是指根据《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7 年第 9 号令),由国家和省级发展改革委分别指导监督行业组织对工程咨询单位开展的行业自律性质的资信评价。开展资信评价的目的,是为工程咨询行业提供健康发展导向,以及为委托单位选择工程咨询单位提供参考。开展资信评价,应统一执行以下标准。
一、总体要求
(一)工程咨询单位资信评价标准以近 3 年的专业技术力量、合同业绩、守法信用记录为主要指标,资信评价等级分为甲级和乙级两个级别。资信评价类别分为专业资信、专项资信、综合资信。专业资信、专项资信设甲级和乙级,综合资信只设甲级。
(二)专业资信按照《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划分的 21个专业进行评定;PPP 咨询专项资信、综合资信不分专业。
(三)工程咨询单位资信评价每年度集中申请和评定,已获得资信评价等级的单位满 3 年后重新申请和评定,期间对发现不再达到相应标准的单位进行动态调整。
(四)申请资信评价的工程咨询单位应当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备案并列入公示名录。
二、甲级资信评价标准
(一)甲级专业资信
1.专业技术力量。
(1)单位咨询工程师(投资)不少于 12 人;
(2)申请评价的专业应配备至少 4 名咨询工程师(投资)和至少 2 名具有本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两者不重复计算;
(3)单位主要技术负责人为咨询工程师(投资),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技术职称,且从事工程咨询业务不少于 8 年。
2.合同业绩。
申请评价的专业近 3 年合同业绩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主持完成国家级规划咨询不少于 1 项或省级规划咨询不少于 2 项或市级规划咨询不少于 4 项,且全部服务范围内(规划咨询、项目咨询、评估咨询、全过程工程咨询,下同)业绩累计不少于 10 项;
(2)单一服务范围内完成的业绩累计不少于 40 项,或覆盖两个及以上服务范围的业绩累计不少于 30 项;
(3)项目咨询、评估咨询、全过程工程咨询等三项服务范围内完成的单个项目投资额 15 亿元及以上业绩不少于 10 项。
3.守法信用记录。
工程咨询单位及其专业技术人员应具有良好的声誉和信用,没有下列情形:
(1)列入工程咨询“黑名单”的;
(2)违反《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规定被发展改革部门给予警告处罚且列入工程咨询不良记录的;
(3)列入其他部门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并适用“在工程咨询单位资信评价中不予支持”联合惩戒措施的。
4.单位从事工程咨询业务不少于 5 年。
(二)PPP 咨询甲级专项资信
1.专业技术力量。
单位从事 PPP 咨询业务的咨询工程师(投资)不少于 6 人,法律、财务、金融等专业人员不少于 8 人,两者不重复计算。
2.合同业绩。
近 3 年完成 PPP 咨询合同业绩不少于 40 项。PPP 咨询合同业绩的认定范围及要求见本标准附注。
3.满足甲级专业资信守法信用记录要求。
4.单位从事 PPP 咨询业务不少于 3 年。
(三)甲级综合资信
申请甲级综合资信评价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甲级专业资信 12 个或以上;
2.甲级专业资信 6 个或以上,同时咨询工程师(投资)不少于 35 人、12 个及以上专业近 3 年均有业绩、12 个及以上专业均至少配备咨询工程师(投资)和本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人员各 1 名。
甲级综合资信可以作为所有专业规划咨询和评估咨询业务能力的参考。
三、乙级资信评价标准
(一)乙级专业资信
1.专业技术力量。
(1)单位咨询工程师(投资)不少于 6 人;
(2)申请评价的专业应配备至少 3 名咨询工程师(投资)和至少 1 名具有本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两者不重复计算;
(3)单位主要技术负责人为咨询工程师(投资),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技术职称,且从事工程咨询业务不少于 6 年。
2.合同业绩。
申请评价的专业近 3 年全部服务范围内完成的业绩累计不少于 15 项。
3.守法信用记录。
工程咨询单位及其专业技术人员应具有良好的声誉和信用,没有下列情形:
(1)列入工程咨询“黑名单”的;
(2)违反《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规定被发展改革部门给予警告处罚且列入工程咨询不良记录的;
(3)列入其他部门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并适用“在工程咨询单位资信评价中不予支持”联合惩戒措施的。
4.单位从事工程咨询业务不少于 3 年。
考虑到工程咨询市场实际情况,未达到上述标准的工程咨询单位可以申请乙级专业资信预评价。预评价的标准为:
(1)单位咨询工程师(投资)不少于 4 人;
(2)申请评价的专业应配备至少 3 名咨询工程师(投资)和至少 1 名具有本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两者不重复计算;
(3)满足乙级专业资信守法信用记录要求。同一单位只可申请一次预评价,预评价结果满 1 年后自动失效。
(二)PPP 咨询乙级专项资信
1.专业技术力量。
单位从事 PPP 咨询业务的咨询工程师(投资)不少于 4 人,法律、财务、金融等专业人员不少于 6 人,两者不重复计算。
2.合同业绩。
近 3 年完成 PPP 咨询合同业绩不少于 20 项。PPP 咨询合同业绩的认定范围及要求见本标准附注。
3.满足乙级专业资信守法信用记录要求。
4.单位从事 PPP 咨询业务不少于 2 年。
考虑到 PPP 咨询市场实际情况,未达到上述标准的工程咨询单位可以申请 PPP 咨询乙级专项资信预评价。预评价的标准为:
(1)单位从事 PPP 咨询业务的咨询工程师(投资)不少于 2 人,法律、财务、金融等专业人员不少于 6 人,两者不重复计算;(2)满足乙级专业资信守法信用记录要求。同一单位只可申请一次预评价,预评价结果满 1 年后自动失效。
注:
1.核定申请 PPP 咨询资信评价的工程咨询单位的合同业绩时,本单位从事 PPP 咨询业务的专业人员在入职本单位之前主持并签字的合同业绩可以计入。
2.本标准所称 PPP 咨询合同业绩包括,县级以上 PPP 项目规划的编制、含有 PPP 项目实施专章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PPP 项目实施方案的编制、PPP 项目合同(含特许经营协议)的编制、PPP 项目绩效评价报告的编制、PPP 项目 物有所值论证或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方案的编制(计为一项业绩)。
3.PPP 咨询合同业绩用以申请专业资信、综合资信时,仅限于含有 PPP 项目实施专章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及审批部门委托的评估、PPP 项目实施方案的编制。
4.工程咨询单位发生分立、兼并、重组等重大变更的,需重新申请资信评价;工程咨询单位注销或破产的,资信评价结果自动失效。
附件2:
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工程咨询行业的管理,规范从业行为,保障工程咨询服务质量,促进投资科学决策、规范实施,发挥投资对优化供给结构的关键性作用,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 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673 号)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程咨询是遵循独立、公正、科学的原则,综合运用多学科知识、工程实践经验、现代科学和管理方法,在经济社会发展、境内外投资建设项目决策与实施活动中,为投资者和政府部门提供阶段性或全过程咨询和管理的智力服务。
第三条 工程咨询单位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工程咨询业务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
工程咨询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恪守行业规范和职业道德,积极参与和接受行业自律管理。
第四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指导和规范全国工程咨询行业发展,制定工程咨询单位从业规则和标准,组织开展对工程咨询单位及其人员执业行为的监督管理。地方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和规范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咨询行业发展,实施对工程咨询单位及其人员执业行为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对工程咨询行业协会等行业组织进行政策和业务指导,依法加强监管。
第二章 工程咨询单位管理
第六条 对工程咨询单位实行告知性备案管理。工程咨询单位应当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备案以下信息:
(一)基本情况,包括企业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在岗人员及技术力量、从事工程咨询业务年限、联系方式等;
(二)从事的工程咨询专业和服务范围;
(三)备案专业领域的专业技术人员配备情况;
(四)非涉密的咨询成果简介。
工程咨询单位应当保证所备案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备案信息有变化的,工程咨询单位应及时通过在线平台告知。工程咨询单位基本信息由国家发展改革委通过在线平台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工程咨询业务按照以下专业划分:
(一)农业、林业;(二)水利水电;(三)电力(含火电、水电、核电、新能源);(四)煤炭;(五)石油天然气;(六)公 路;(七)铁路、城市轨道交通;(八)民航;(九)水运(含港 口河海工程);(十)电子、信息工程(含通信、广电、信息化);(十一)冶金(含钢铁、有色);(十二)石化、化工、医药;(十三)核工业;(十四)机械(含智能制造);(十五)轻工、纺织;(十六)建材;(十七)建筑;(十八)市政公用工程;(十九)生态建设和环境工程;(二十)水文地质、工程测量、岩土工程;(二十一)其他(以实际专业为准)。
第八条 工程咨询服务范围包括:
(一)规划咨询:含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行业规划的编制;
(二)项目咨询:含项目投资机会研究、投融资策划,项目建议书(预可行性研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资金申请报告的编制,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咨询等;
(三)评估咨询: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的对规划、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资金申请报告、PPP项目实施方案、初步设计的评估,规划和项目中期评价、后评价,项目概预决算审查,及其他履行投资管理职能所需的专业技术服务;
(四)全过程工程咨询:采用多种服务方式组合,为项目决策、实施和运营持续提供局部或整体解决方案以及管理服务。有关工程设计、工程造价、工程监理等资格,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认定。
第九条 工程咨询单位订立服务合同和开展相应的咨询业务,应当与备案的专业和服务范围一致。
第十条 工程咨询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咨询质量管理制度,建立和实行咨询成果质量、成果文件审核等岗位人员责任制。
第十一条 工程咨询单位应当和委托方订立书面合同,约定各方权利义务并共同遵守。合同中应明确咨询活动形成的知识产权归属。
第十二条 工程咨询实行有偿服务。工程咨询服务价格由双方协商确定,促进优质优价,禁止价格垄断和恶意低价竞争。
第十三条 编写咨询成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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